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一)优质企业奖励;
(二)经营发展奖励;
(三)专业活动补贴;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在宝安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统、依法纳税,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条件要求如下:
(一)优质企业奖励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符合《宝安区关于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所列“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上一年度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的专利代理企业;或者上一年度内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 70%以上的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条件。
(二)经营发展奖励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库:企业为2020年度首次新增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2.2019、2020年度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且经营增长。
(三)专业活动补贴
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且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规模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或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0年度在宝安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
(五)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1.符合《宝安区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优质企业;
2.申报主体2020年度在宝安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并实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