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获批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区范围以深府函〔2019〕123 号文规定的深圳高新区扩区后面积为159.48 平方公里为准,以下简称“深圳高新区”)内的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包括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以及入孵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支持。
二、支持范围与方式
(一)资助范围
1、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载体提供的高质量升级服务予以支持。
2、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并入驻深圳高新区内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在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支持。
3、支持面向深圳高新区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为孵化载体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予以支持。
(二)资助方式,本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施:
1、针对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公共孵化服务平台载体上年度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工作成效、发展现状、成功案例、支出明细、费用清单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补贴;
2、针对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且入驻深圳高新区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其企业研发成果、市场推广、发展现状、规范管理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办公场地费用和研发支出费用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补贴。
三、申报条件
在深圳市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建设的科技资源支撑型孵化器载体、众创空间载体、特色载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申请本项资金的孵化器
应符合以下条件:
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入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团队不少于5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与各类资本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至少1家科研院所或高校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申请本项资金的众创空间
应符合以下条件:
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75%;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团队不少于3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软硬件设备齐全、服务体系完善;与各类资本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至少1家科研院所或高校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申请本项资金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与超过20家的孵化器等载体建立稳定的服务合作对接机制,与超过10家高质量、专业性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组建相应孵化载体联盟组织5年以上,并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相关创新创业活动。
申请本项资金的科技型
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5年以内、入孵特色载体6个月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主要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具有核心技术优势,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